其實也沒有討厭丁力的角色,反倒是這個女記者滿嘴謊言,她應該重判。毫無底線的拍攝應該是大家更討厭的問題。歐陽律師雖然給被告辯論,但是比正方說的好,也更拼。讓我想起來一個真實案例,給被告辯論的往往更加厲害。
這第一集就故意殺人,他們當時已經處於被脅迫和限制自由的狀態,制服窮窮飢餓歹徒多人合作是必然的,為防止再次受到傷害,在普通人情急之下對其進行傷害使其不能反抗行動是很正常的!
這記者也太無語在後面拼命追不是主要責任,明明人家開的很好前面,酒駕是犯法,要是不追不至於開那麼快明顯是為了甩掉她們,前面人家也是正常行駛速度好吧,難道她們沒有罪?這好比後面有人追你你在前面不小心絆倒掉河裡難道就他自己的錯
我有點好奇但因為不懂所以想問一下,快遞員那件事真的不是盜竊嗎?拆別人的快遞還把東西拿走美其名曰借用一下回頭再打包好還回去,那頭盔不是別人買的?不是別人的東西?經人家同意了嗎?快遞員可以隨便拆快遞還把東西拿走嗎?再怎麼說頭盔也不是你的,這還不是偷嗎?偷不就是盜竊嗎?
看這個劇有一種看朝鮮紀錄片的感覺,有一種上學上公開課的做作感,劇情毫無邏輯,感情戲尷尬,在劇中完全超越現實,脫離現實的理想化世界,這個劇意義是什麼,如果普法,也要貼近生活,貼近現實,讓觀眾去想要通過劇情去了解吧
自己死了孩子就可以拐賣別人的孩子?自己以及村民得了腎衰竭是汙水造成的,為什麼沒人治理?其實村民最清楚,是村民自己要依賴工廠打工存活,不希望工廠被查封,有記者調查還要把記者趕出去,自己的無能懦弱讓自己患病不能生育,憑什麼就可以成為拐賣別人的孩子的理由?
第一集看完,那個漁船殺人案我感覺就是…漁船電視裡說了是黑船,我覺得有可能這黑船就是幫人販子團夥開的,也許人販子團伙是以幫這群人偷渡為理由專門就是把人騙上船,然後等偷渡到國外,然後人販子就把這群人給賣到國外去,我覺得漁船殺人案的真相有可能是這樣的。但是漁船上具體發生了什麼,我猜不到。嚴寬在這個電視劇裡面可能演的是一個蛇頭,就是俗稱的專門把人騙去國外的人販子頭頭,那個鄭奪可以確定是個人販子,康姨媽和那個小伙子,兩個人有可能是被賣的綿羊,但是因為暴風雨這個意外,這次人販子買賣翻車了,也許船上三個人都各自發生了什麼事,但是為了不坐牢,三個人串供了。以上是我的猜測
這劇,誇大律師能力,弱化警察能力,弱化官員能力,一個羅懷攻,靠著虛假的市委書記侄子的關系去宣傳,能忽悠一堆的高層相信,並且聽從命令。這都還能接受,但是40集就真的狗血了,一個法官被人明目張膽的開車追殺,不報警?並且路上一個交警都沒有,超速行駛,交警不查的?還有你都報到新聞上去了。沒有一個警察來救的,這警察是都坐辦公室喝茶的?還有你u盤,你藏起來或者放口袋裡面,都比拿手上的好。還有作為一個法院院長,看著證據在前面不撿,跑過去抱個同事,公開說著證據不重要,合著老婆最重要。其他都沒事。
真搞不懂。一二三,三二一的一直在找一個法院副院長的事情,還有你既然那麼恨齊衡就應該在漁船案結束了,就讓殺人那個在去顧兩個殺手,直接半夜堵著用槍幾槍就殺了啊,還搞這些?慢慢來讓別人發現問題,一直屁股擦不乾淨,讓人來抓自己這部如果沒有主角和這個吳書記說實話就沒啥看頭了。就衝這這兩個人來看的。
31集,齊院長的情節表演太假,這不是一個法院副院長應該有的智商。不符合常理,明知道妻子被害的原因與大功集團有關,居然說不知道妻子被的仇人是誰?傻瓜都能推理出來,而一個中院的副院長卻分析不出來,前面這30集齊院長的能力和水平到了第31集一下子歸零了。
必須死刑,失去孩子的家庭最後都不好,這種行為是最危害社會的,失去孩子的如果受到精神影響,再影響到其他人的生活,這種連帶責任不考慮嗎?所有家庭都會支持死刑就是不知道立法的是怎麼想,這種還需要考慮嗎?喪失人性的行為了都
記者隨後處理。這裡只談丁力力,被迫高速不談,只談酒駕,如果不是酒駕思維一定很敏捷,遇事會做出一定能力的選擇。首先,第一造事就應該承擔責任,他選擇越獄逃跑,造成連環車禍,人員傷亡不用討論就應該一命換一命。如果只有傷殘可以深層次討論判多少年。
這個案子連我都看見有問題,公安局的和法院的怎麼看不出來?公安局難道審人的時候沒發現被告人什麼也不知道嗎?而且證據並不充分,他說用手,可是連指紋都沒留下,這就叫證據確鑿?法官審案的時候,只要被告人不知道活著說真話,那個辯護人就威脅他。這看不出來?
這劇本有問題,好像想說明司法正義,但是做不到疑罪從無就是司法的最大問題。因為太多案件無法得到證明完全事實面貌,主觀推測再合理這有可能誤判。尤其無法完全證明殺人的證據,就要判決死刑。萬一等到真正的凶手這為時已晚。這個劇本不是在為司法辯解,完全是黑司法。證據鏈不充分才,不透明,不公開才是被誤解的基本原因。
第八集的庭審有點扯,就無證駕駛甚至連駕駛培訓都沒參加過,而且造成這麼嚴重的事故,作為一個成年人明知道無證不能駕車,他不但駕車了,還造成六死兩重傷的嚴重後果,這不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嗎
其實也沒有討厭丁力的角色,反倒是這個女記者滿嘴謊言,她應該重判。毫無底線的拍攝應該是大家更討厭的問題。歐陽律師雖然給被告辯論,但是比正方說的好,也更拼。讓我想起來一個真實案例,給被告辯論的往往更加厲害。
這第一集就故意殺人,他們當時已經處於被脅迫和限制自由的狀態,制服窮窮飢餓歹徒多人合作是必然的,為防止再次受到傷害,在普通人情急之下對其進行傷害使其不能反抗行動是很正常的!
這記者也太無語在後面拼命追不是主要責任,明明人家開的很好前面,酒駕是犯法,要是不追不至於開那麼快明顯是為了甩掉她們,前面人家也是正常行駛速度好吧,難道她們沒有罪?這好比後面有人追你你在前面不小心絆倒掉河裡難道就他自己的錯
我有點好奇但因為不懂所以想問一下,快遞員那件事真的不是盜竊嗎?拆別人的快遞還把東西拿走美其名曰借用一下回頭再打包好還回去,那頭盔不是別人買的?不是別人的東西?經人家同意了嗎?快遞員可以隨便拆快遞還把東西拿走嗎?再怎麼說頭盔也不是你的,這還不是偷嗎?偷不就是盜竊嗎?
看這個劇有一種看朝鮮紀錄片的感覺,有一種上學上公開課的做作感,劇情毫無邏輯,感情戲尷尬,在劇中完全超越現實,脫離現實的理想化世界,這個劇意義是什麼,如果普法,也要貼近生活,貼近現實,讓觀眾去想要通過劇情去了解吧
自己死了孩子就可以拐賣別人的孩子?自己以及村民得了腎衰竭是汙水造成的,為什麼沒人治理?其實村民最清楚,是村民自己要依賴工廠打工存活,不希望工廠被查封,有記者調查還要把記者趕出去,自己的無能懦弱讓自己患病不能生育,憑什麼就可以成為拐賣別人的孩子的理由?
第一集看完,那個漁船殺人案我感覺就是…漁船電視裡說了是黑船,我覺得有可能這黑船就是幫人販子團夥開的,也許人販子團伙是以幫這群人偷渡為理由專門就是把人騙上船,然後等偷渡到國外,然後人販子就把這群人給賣到國外去,我覺得漁船殺人案的真相有可能是這樣的。但是漁船上具體發生了什麼,我猜不到。嚴寬在這個電視劇裡面可能演的是一個蛇頭,就是俗稱的專門把人騙去國外的人販子頭頭,那個鄭奪可以確定是個人販子,康姨媽和那個小伙子,兩個人有可能是被賣的綿羊,但是因為暴風雨這個意外,這次人販子買賣翻車了,也許船上三個人都各自發生了什麼事,但是為了不坐牢,三個人串供了。以上是我的猜測
這劇,誇大律師能力,弱化警察能力,弱化官員能力,一個羅懷攻,靠著虛假的市委書記侄子的關系去宣傳,能忽悠一堆的高層相信,並且聽從命令。這都還能接受,但是40集就真的狗血了,一個法官被人明目張膽的開車追殺,不報警?並且路上一個交警都沒有,超速行駛,交警不查的?還有你都報到新聞上去了。沒有一個警察來救的,這警察是都坐辦公室喝茶的?還有你u盤,你藏起來或者放口袋裡面,都比拿手上的好。還有作為一個法院院長,看著證據在前面不撿,跑過去抱個同事,公開說著證據不重要,合著老婆最重要。其他都沒事。
真搞不懂。一二三,三二一的一直在找一個法院副院長的事情,還有你既然那麼恨齊衡就應該在漁船案結束了,就讓殺人那個在去顧兩個殺手,直接半夜堵著用槍幾槍就殺了啊,還搞這些?慢慢來讓別人發現問題,一直屁股擦不乾淨,讓人來抓自己這部如果沒有主角和這個吳書記說實話就沒啥看頭了。就衝這這兩個人來看的。
31集,齊院長的情節表演太假,這不是一個法院副院長應該有的智商。不符合常理,明知道妻子被害的原因與大功集團有關,居然說不知道妻子被的仇人是誰?傻瓜都能推理出來,而一個中院的副院長卻分析不出來,前面這30集齊院長的能力和水平到了第31集一下子歸零了。
必須死刑,失去孩子的家庭最後都不好,這種行為是最危害社會的,失去孩子的如果受到精神影響,再影響到其他人的生活,這種連帶責任不考慮嗎?所有家庭都會支持死刑就是不知道立法的是怎麼想,這種還需要考慮嗎?喪失人性的行為了都
記者隨後處理。這裡只談丁力力,被迫高速不談,只談酒駕,如果不是酒駕思維一定很敏捷,遇事會做出一定能力的選擇。首先,第一造事就應該承擔責任,他選擇越獄逃跑,造成連環車禍,人員傷亡不用討論就應該一命換一命。如果只有傷殘可以深層次討論判多少年。
這個案子連我都看見有問題,公安局的和法院的怎麼看不出來?公安局難道審人的時候沒發現被告人什麼也不知道嗎?而且證據並不充分,他說用手,可是連指紋都沒留下,這就叫證據確鑿?法官審案的時候,只要被告人不知道活著說真話,那個辯護人就威脅他。這看不出來?
這劇本有問題,好像想說明司法正義,但是做不到疑罪從無就是司法的最大問題。因為太多案件無法得到證明完全事實面貌,主觀推測再合理這有可能誤判。尤其無法完全證明殺人的證據,就要判決死刑。萬一等到真正的凶手這為時已晚。這個劇本不是在為司法辯解,完全是黑司法。證據鏈不充分才,不透明,不公開才是被誤解的基本原因。
第八集的庭審有點扯,就無證駕駛甚至連駕駛培訓都沒參加過,而且造成這麼嚴重的事故,作為一個成年人明知道無證不能駕車,他不但駕車了,還造成六死兩重傷的嚴重後果,這不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嗎